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厘清执法 主体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20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为严格落实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统一全市执法标准、厘清执法主体边界、规范执法行为、明晰法律责任及罚没收入管理,杜绝执法错位、越位、权责不清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差异化执法机制

(一)各县(市)分局、襄州分局:依据法典第五十三条授权,以本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独立完成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文书制作及送达等全流程执法工作,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襄城分局、樊城分局、高新分局、东津分局:法定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城区大队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代履行的,报城区分局审批后实施。

(三)支队:沿用委托执法模式,市局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严格按照委托范围、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接受市局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执法责任。支队各科室在日常执法检查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代履行的,按程序报市局审批后实施。

二、严格规范罚没收入收缴管理

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产生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分局、襄州分局须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襄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开通一体化系统非税模块,以分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分局自行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各分局、支队不得擅自变更缴款主体、缴款层级,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挪用罚没款项,严格规范票据使用、台账登记管理,确保罚没收入收缴规范、足额、及时入库。

三、依法规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告知工作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所有执法文书必须依法、准确、完整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分救济途径:

(一)各分局(除东津、高新分局)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为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襄阳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机关为属地基层人民法院。

(二)东津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为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机关为襄州区人民法院。

(三)高新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为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机关为高新区人民法院。

()市支队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仍为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机关仍为樊城区人民法院。

各单位制作执法文书时,必须精准规范救济途径表述,杜绝告知错误、遗漏等问题,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范程序违法风险。

四、落实相关配套制度

(一)完善法制审核与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留存归档。

明确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范围、参会人员、讨论流程,所有集体讨论全程书面记录,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案卷必备归档材料。

(二)常态化开展《法典》学习培训

市局已印发学习培训计划,请各单位对照市局法典“十二学”相关要求,常态化开展全员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权限、程序,保障新旧法衔接顺畅。

(三)执法管辖权争议处置

各分局因跨区域执法产生管辖权争议的,各争议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开展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任一方书面报请市局指定管辖。对重大疑难、跨区域污染案件,由支队直接办理。

执法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附全部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单位;受移送单位对管辖有异议的,不得再次自行移送,书面报请市局指定管辖。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履职,严守执法边界。单位要严格对照本通知明确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开展工作,确保所有执法行为合法合规、程序规范、权责统一。支队要强化对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指导、考核,常态化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案例研讨、实操练兵,持续提升基层执法队伍法治素养与办案能力;同步建立日常巡查督查、案卷评查、问题通报闭环监督管理制度,及时排查整改执法错位、程序瑕疵、标准不一等突出问题。

(二)做好执法衔接工作,平稳过渡新旧机制。各分局依据法律授权取得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原有委托执法模式全面废止。各分局要妥善做好存量案件清理、新旧执法模式衔接工作2026年8月15日前已经立案的,延续原有模式,统一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制作、送达各类执法文书,各分局执法专用章将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收回。2026年8月15日及以后立案的,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执法机制,由对应法定主体以本单位名义开展全流程执法工作。各分局于2026年8月30日前完成存量案件台账梳理,明确办结时限,避免新旧机制衔接空档。

(三)加强与复议机构、诉讼机关的对接沟通。各分局要积极主动对接对应行政复议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会商渠道。同步完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工作机制。

(四)精准做好企业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常态化开展“送法入企”,通过企业培训、上门宣讲、线上推送解读材料等方式讲清《法典》规定的执法权限、违法责任、整改要求,化解执法矛盾,推进《法典》平稳有序落地。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