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来自: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2-26
索引号: 011158671/2025-12545 主题分类: 林业;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2-26
标题: 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文号: 襄政规〔2025〕2号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襄阳汉江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襄阳汉江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为准。

第三条 襄阳汉江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襄阳汉江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襄城、樊城、襄州区人民政府和鱼梁洲开发区、东津新区管委会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行政区划,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襄阳汉江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水利和湖泊、文旅、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襄阳汉江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是襄阳汉江湿地公园的管理单位,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襄阳汉江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襄阳汉江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自襄阳汉江湿地公园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襄阳汉江湿地公园规划》)。《襄阳汉江湿地公园规划》编制应依据襄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绿化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港口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襄阳汉江湿地公园规划》是襄阳汉江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经批准的《襄阳汉江湿地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程序审批。

第十条 襄阳汉江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生态保育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分区范围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批复为准。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湿地公园内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第十一条 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建立联防联动机制,与周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加大湿地资源环境保护力度。

第十二条 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要认真做好湿地资源调查和生态监测工作,并根据调查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十四条 在襄阳汉江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以及需要临时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襄阳汉江湿地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与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共享活动成果。

第十六条 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组织策划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促进公众了解湿地公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同时废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