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9-21
解读单位: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9-21
来源: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词: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一、修订背景

2022年4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襄办发〔2022〕9号)。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全市累计下达“一票否决”决定63件,涉及被否决乡镇政府9个、街道办事处1个、县直部门1个、企业52家、相关责任人96人,在压实各方责任、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一票否决”事项清理规范以及基层减负和履职清单管理等工作推进,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相适应,需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不再保留,原办法中涉及议事协调机构的表述需作相应调整;二是省级、市级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否决对象范围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原办法中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规定需进行修改;三是中央关于规范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管理的最新要求,需在本办法中予以衔接落实。

二、起草过程

2026年3月,在认真学习上级政策文件、总结梳理近年来“一票否决”实施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了《襄阳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3月26日至4月2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意见,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至6月,组织开展了制度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及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完成了网络舆情风险备案和合法性审查。7月,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办法》进行专题研究并修改完善,随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9月,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作了四个方面修订:一是文件依据更新。制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二是施行主体表述调整。根据我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实际,涉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三是否决实施对象调整。落实省级“一票否决”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将否决对象范围由“企事业单位”调整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四是表述及条款优化。增加衔接乡镇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内容。删除原办法中“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否决情形。完善否决影响期的界定及结果运用有关规定。根据全市“一票否决”事项清理规范实际,县级层面保留了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事项,且明确实施主体为各地党委、政府,据此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每年审定辖区内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意见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的强制性规定,同步删除复核纠错相关条款,在赋予县级自主权的同时,使《办法》更加聚焦市级实施否决工作的程序及规范。

《办法》共分为五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及否决原则。适用对象覆盖县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县两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一票否决”原则是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

第二章否决情形,明确了3个类别共20种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情形,其中,针对县级党委政府,主要包括引进环境禁止准入类项目、督察整改不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不力等7种情形,明确对对乡镇(街道)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要首先落实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针对市县两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主要包括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督察整改不力、执行政策规定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等6种情形;针对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恶意阻挠执法、生态环境犯罪等7种情形。

第三章否决程序,规范了发现线索、提出拟否决意见、告知申辩、决定下达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程序,设置了陈述申辩权利保障和预警约谈机制。

第四章结果运用,明确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自下达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否决影响期为一年,在否决影响期内,被否决单位及责任人在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须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五章附则,明确施行日期和原办法废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