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新旧政策的差异解读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8-04
解读单位: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8-04
来源: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词: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一、编制必要性

通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2021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鄂环发202177号),要求各级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公众号、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七)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八)《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九)《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主要内容

《襄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共六章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主体、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二章为举报奖励的条件和范围,明确举报途径、基本要求、奖励范围、无效举报情形等内容;第三章为奖励标准,明确奖励等级、奖励额度、奖励规则等内容;第四章为奖励实施,明确奖励程序和奖励方式;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建档管理、异议处理、失职追究、恶意举报处理等内容;第六章为附则,明确解释部门、术语和生效时间。

着眼衔接上级法规、立足本市实际、利于组织实施的原则,《举报奖励办法》着重规范和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生态环境系统体制改革后,我市依法查处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罚没款均上缴市本级财政,《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经费统一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奖励发放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是关于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323种情形;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贡献程度划分三个奖励等级,并按照不低于省厅所确定奖励金额80%的标准要求设定数额: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千元、一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二千元、一千元、百元的奖励。

三是关于举报奖励的实施程序依据《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明确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申报、奖励审批和奖励发放的实施程序,具体为由案件承办负责人申报,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复核,市生态环境局机关按程序审核审批。

四是关于奖励实施的细节条款。对举报奖励基本条件、无效举报情形判定、多人(次)举报奖励规则、恶意举报事项处理等情况进行明确,形成较为细致完善的奖励机制。

五是与原奖励办法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2022年12月26日发布的《襄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