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7 | ||
来源: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2025年2月26日,我市出台了《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襄政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12月23日,我市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原《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经滞后。同时,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襄政发〔2023〕9号)要求,亟需对原《办法》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工作专班,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办法》修订的意义是什么?
本次修订《办法》,是为持续贯彻“一园一法”,使其能够更加适应当前湿地保护工作新形势,规范及加强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科学管理,更是满足广大襄阳市民群众认识自然、融入自然,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
《办法》所称湿地公园特指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非襄阳市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湿地公园。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主要包括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两种,具体范围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批复为准。
四、如何参与湿地保护?
义务与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襄阳汉江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工作。
五、如何进行分区管理?
襄阳汉江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生态保育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分区范围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批复为准。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湿地公园内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六、对建设项目有何限制?
在襄阳汉江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以及需要临时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对外来物种有何限制?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八、取得科研成果有何具体要求?
在襄阳汉江湿地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与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共享活动成果。
九、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
原《办法》设六章27条,优化调整后本《办法》不分章,设18条,内容更精简。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新法规,替代原《办法》中的部分旧规。调整湿地公园范围,新增举报保护机制,强调社会监督和权益保障。原《办法》分5区(保育、恢复、宣教、利用、管理),本次修订合并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两类。同时要求湿地公园规划自湿地公园批准成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并需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办法》未做要求。管理机构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统筹,简化管理机构职责。
十、《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办法》自2025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