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 |||
来源: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词: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一、起草背景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上级考核的要求。《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方案明确要求各市州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并作为考核内容。
(三)空气质量改善的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和氮氧化物两种。颗粒物直接抬升PM2.5,氮氧化物作为一次污染物直接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也是PM2.5形成的贡献者之一,同时深度参与了大气环境中的“二次光化学反应”,造成臭氧生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城市建设中使用广泛,部分机械冒黑烟情况严重,对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据估算,一台国I标准施工机械的尾气排放量相当于50-80辆国五小汽车的排放量。目前,全市已编码登记机械9994台,其中城区占7443台,NOx排放总量约2422吨/年,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二、起草过程
2021年我市发布了《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流程要求,拟重新发布《通告》,在2021年版内容上进行修改完善。
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5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就该《通告(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各地、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建议,采纳2条。
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形式的意见反馈。
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6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对《通告》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
2024年6月14日,市司法局对《通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4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全部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4年7月23日,市政府召集相关单位对《通告》进行专题研究,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会议研究的意见对《通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通告(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正文部分及附件。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第二部分为禁用区划定范围;第三部分为本通告有关要求;第四部分为实施时间。附件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图示。
相比2021年版《通告》,本次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提出,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场所,故本次通告主要是对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进行高排放禁用管控。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 2020 年)明确划定,以二广高速公路、福银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区域,连同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共同构成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其总面积达 759.5 平方公里。鉴于中心城区的排污会对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据产生直接影响,故而将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划定为禁用区。此外,由于城区建成区的范围不断扩大,且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襄城经济开发区内的余家湖工业园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相对集中,并且位于城市通风廊道的风道口,所以本次通告把中心城区周边乡镇和襄城经济开发区一并纳入禁用区的范畴。
(三)部门分工
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故本次通告参照北京、上海、武汉等地,表述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实际工作中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依照职责予以配合。
(四)新增内容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第十三条要求,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故加入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倡导性条款。
(五)实施时间
本次通告有效期变更为5年,后续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进行实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