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 |||
来源: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词: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一、为什么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危害。据估算,一台国I标准施工机械的尾气排放量相当于50-80辆国五小汽车的排放量。襄阳市于2019年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并于2021年进行了调整。从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情况来看,超标率从2021年的21.7%降低至2023年的3.6%,管控成效明显。继续实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有利于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规定,“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
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哪些机械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鄂环发〔2018〕7号)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三以下排放阶段(包含国一、国二以及X阶段)或者排放检测不能达到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四、哪些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北至福银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南段、东至绕城高速东段围合的范围;
(二)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
(三)牛首镇、卧龙镇、尹集乡、欧庙镇建成区,柿铺街道、襄城经济开发区。
五、禁用区内有哪些要求?
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违反本通告的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七、机械所有人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机械所有人在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时,要注意查看机械的环保信息标签(2017年7月1日后生产的正规机械都有此铭牌)、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是否齐全,铭牌信息是否清楚完整,并建议在非道路移动机械公众查询平台(https://info.vecc.org.cn/ve/vin/indexf)核实相关铭牌信息,确保机械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否则购买后将无法在禁用区内使用。
(二)机械使用人日常应注意使用正规油品。据2020年以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数据统计,国三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中使用劣质油品、过期油品而造成排放超标的机械超过70%,为保障机械排放达标请购买、使用正规油品。
(三)当发现机械冒黑烟或者其他不正常现象时,应尽快到维修机构维修,避免机械因尾气排放超标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