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自: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9-21
索引号: 011158671/2026-2696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6-09-21
标题: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襄办发〔2026〕8号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效力状态: 有效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1日       

 

  

 

襄阳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县两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是指对存在本办法规定否决情形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第四条 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原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市级层面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工作。

第二章 否决情形

第六条 县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被国家、省实施区域环评限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解限的,或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规定,引进环境禁止准入类项目的;

(二)辖区内发生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事件的,或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被督察组认定为拖延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非因不可抗力,当年度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响应、处置不力的,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力,致使应当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停业、关闭,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未被淘汰的;

(六)经预警、约谈、挂牌督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任务的;

(七)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乡镇(街道)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要首先落实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依据清单划分的职责边界判定否决情形。

第七条 市县两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被督察组认定为拖延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力,导致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四)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力,致使应当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停业、关闭,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未被淘汰的;

(五)经预警、约谈、挂牌督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任务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较大数额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或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的;

(二)恶意阻挠、干扰、妨碍生态环境执法的;

(三)因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非因不可抗力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五)在湖北省级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定为环保失信单位的;

(六)不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七)实施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否决程序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相关地方或单位存在本办法“一票否决”情形的,要及时将线索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收集、核实“一票否决”相关情况。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年底对市级层面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情况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将否决决定送达否决对象,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启动否决程序: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的,或因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上级党委、政府提出否决要求的;

(四)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立即启动否决程序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提出否决意见前,要书面告知拟否决对象“一票否决”事由、拟否决意见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拟否决对象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情节较轻但若不及时整改,可能导致“一票否决”的,可进行“一票否决”预警或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影响期为一年,从下达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前,要征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意见。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结果作为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被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在否决影响期内,取消该单位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资格。

第十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自收到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襄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