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399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12 | ||
标题: |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
文号: | 襄政规〔2024〕11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能同时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一)北至福银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南段、东至绕城高速东段围合的范围;
(二)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
(三)牛首镇、卧龙镇、尹集乡、欧庙镇建成区,柿铺街道、襄城经济开发区。
三、本通告有关要求
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原《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襄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