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4-0780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2-06 | ||
标题: |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 | ||||
文号: | 襄政规〔2024〕1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
通 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全域;襄州区、东津新区禁燃区域为北至福银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范围内的区域;伙牌、双沟、古驿镇等集镇规划区与工业集聚区、襄州经济开发区、襄阳市襄州双沟工业园。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确定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有关要求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24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