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罚〔2026〕F01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1-23

当事人名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曹锋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00420424272U

地址:樊城区云兴路***

我局于2025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拟将樊城区云兴路3号院内康复楼一楼普通病房区域改建为核医学科,设置5间核素治疗病房,拟使用放射性核素I-131开展甲癌治疗,截至目前,5间核素治疗病房已改建完毕,配套的一座占地面积120平方米衰变间于2025年6月开工建设,2025年10月份已建成,衰变间主要用于病人医疗废水处置,目前主体建设已完成,病房内有一台治疗设备(分装仪)未进行安装,该项目未投入使用。你单位在云兴路3号院区新建核素治疗病房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五十五项核与辐射: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该项目是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襄阳市樊城区云兴路3号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院区医学病房改造项目总投资484万元。

4.2025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2025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亮证执法和项目建设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6.2025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的情况

7.《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8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F06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取得环评批复,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12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听字〔2025〕F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规定,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3.建设项目尚在基础建设阶段,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你单位在云兴路3号院区新建核素治疗病房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已完成,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一部分(一)“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目前已停止建设投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零壹拾陆元整(60016元)。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