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罚〔2026〕G01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1-05

当事人名称:襄阳市宜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宜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CNKDK28K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襄州大道***

2025年11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省厅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机械加工正常生产,喷涂未生产,DA001涂装废气处理设施干式过滤器和活性炭于2024年4月建成以来,未更换过滤棉和活性炭,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废过滤棉需每半年更换一次,废活性炭建议每年更换一次的要求,过滤棉已附着较厚漆灰,活性炭炭箱内活性炭少量破碎,表面发白附着有漆灰,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不能有效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4日省厅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第七组现场帮扶发现问题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2.2025年12月4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主体资格。

3.2025年12月4日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4.2025年12月4日单位提供的银行代发工资记录1份,利润表1份,证明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5.2025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6.2025年11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512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7.2025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8.2025年12月8日单位提供的《粮食机械设备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证明单位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三项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9.2025年12月8日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更换废活性炭和过滤棉发票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和过滤棉。

10.《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事业案件批量查询1份,证明单位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1.2025年12月1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G08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5]G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表52“你单位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逸散范围较小(车间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挥发量<1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对社会影响程度轻微;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