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不罚〔2026〕G01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1-05

当事人名称:重庆裕呈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明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RDTJ71E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襄阳大道***

2025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省厅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组对位于襄阳市高新区襄阳大道4幢的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西北角有工人正在使用油漆进行露天喷涂作业,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经进一步核实:重庆裕呈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美利信转运架(网框)维修业务,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2日签订合同承接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5个周转筐维修业务,整修金额总价为1500元整,于11月15日上午9点开始喷涂,使用了4桶天鹅牌(每桶14kg)醇酸防锈漆(合计56kg),喷涂了5个周转筐,根据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对醇酸漆类检验报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34.5%,经核算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约19.32kg,11月15日上午10点24分被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立即停止喷漆作业,并将已使用过的油漆桶转移至美利信公司危废间贮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11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11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4.2025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511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6.2025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5年11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旧生产周转筐整修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承接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损转运架(网框)维修工作

8.2025年11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湖北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东风蓝醇酸磁漆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油漆污染物排放量

9.《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事业案件批量查询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襄环不罚告[2025]G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2025年11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已停止喷漆。

以上整改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1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请求免除环保行政处罚的申请1份,证明你单位已于当日停止露天喷漆,改正了违法行为。

2.202511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四)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不予处罚的条件,我局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在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参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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