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北发尔特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新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8102827P
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樱花路**
根据湖北省2025-2026年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反馈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是襄阳市重点排污单位,襄阳市在2025年12月11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级响应,你单位在12月11日7时59分收到管控通知。在重污染天气I级响应当日,你单位涂装一期停产,RTO设施未运行;涂装二期生产1600个汽车零部件,RTO设施于2025年12月11日23时18分停机;涂装三期生产1583个汽车零部件,RTO设施于23时05分停机;自动监测在线数据于2025年12月11日21时下降:树脂金属线在线烟气流速从6.20m/s降为0.99m/s,自动线在线烟气流速从1.50m/s降为0.12m/s,非甲烷总烃排量均降为0,你单位未按照《襄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年)的要求落实三条涂装生产线全部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1份,证明你单位持证排污。
3.2025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4.2025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6页(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落实情况、涂装一二三期RTO设备运行记录、涂装二期三期生产台账记录);你单位2025年12月11日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数据2份,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违法行为。
5.2025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经营财报1份、2025年社保缴费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6.2025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你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5年12月22日照片证据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询问时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情况。
8.2025年12月22日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9.襄阳市2025年重点单位名录1份11页,证明你单位为2025年度重点排污单位。
10.2025年12月11日《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的通知》1份、《襄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年)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及应落实3条涂装生产线全部停产措施。
11.2025年12月2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G10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5]G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三部分表57“违反《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裁量幅度为:新建锅炉地点:不涉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涉及;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不涉及,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