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北华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408574B
注册地址:襄阳市高新区叶店村一组
经营地址: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9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襄阳市于2025年12月25日10时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12月2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根据《襄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年)的要求,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为“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我局执法人员已微信告知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你单位回复收到,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涂生产线仍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12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了排污登记。
3.2025年12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4.2025年12月29日你单位提供生产记录3份,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12月17日-24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措施、2025年12月2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的违法事实情况。
5.2025年12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6.2025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5年12月29日照片证据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询问时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情况。
8.2025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9.2025年12月25日《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1份、《襄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1份,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采取的减排措施为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喷涂线控制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6日(时间从2025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查封期限届满时,重污染天气预警未解除,我局将延期查封。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