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不罚〔2025〕F01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1-27

当事人名称:襄阳市腾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52034312

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后贾洼工业园4幢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机械加工,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示栏危废处置单位填写错误;废油桶标签未填写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产生日期等内容,其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3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

3.2025年11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亮证执法和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4.2025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和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5年11月14日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F02号,责令你单位两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立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于2025年11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已主动改正错误并未对环境造成损害。

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危废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责令改正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示栏危废处置单位填写正确;废油桶标签已完善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产生日期等内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你单位2025年11月19日提供整改报告、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照片为证。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1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襄环不罚告〔2025〕F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二.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序号16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限于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含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你单位同时满足以上适用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在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樊城大队参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