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北宏锦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归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41164333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苏州大道9号
2025年11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涂车间5条生产线1条在生产,其他4条生产线停产,配套的RCO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注塑车间23台注塑机9台正在生产,配套的三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其中2台400T、1台480T、1台1000T注塑机废气收集口风机未运行无风力,未能对注塑加热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收集处理,致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1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1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2份,利润表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4.2025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5年11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注塑车间生产运行台账和注塑一车间A 班日生产入库计划各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和原辅材料及生产量情况。
8.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10月废气污染防治设施(TA006)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和2025年11月废气污染防治设施(TA001)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各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9.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10月至11月注塑机设备点检表1份,证明生产设备和风机的巡检情况。
10.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第二季度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单位注塑一车间DA005排放口含排放因子非甲烷总烃。
11.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12.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10月份电费账单和轴流风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的电费和风机的功率。
13.《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事业案件批量查询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4.2025年11月2日《湖北省2025秋冬季大气攻坚帮扶工作日报》1份,证明你单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15.2025年11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G05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5]G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表52“你单位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逸散范围较小(车间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挥发量<1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对社会影响程度不涉及;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