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罚〔2025〕G04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1-26

当事人名称:湖北宏锦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归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41164333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苏州大道9号

2025年10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是重点排污单位,注塑车间在生产,喷涂车间5条生产线1条在生产,其他四条生产线停产;生产车间污染源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涂装排气口(DA004)2025年10月以来VOCS在线监测数值为0,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运维,造成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无法测量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10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2份,利润表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4.202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5年10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10月7日至10月20日涂装二车间收线工序生产记录表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8.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10月7日至10月20日生产期间日平均每小时在线数据,证明你单位在生产期间非甲烷总烃在线数值为0,数据失真。

9.《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2025年10月7日至10月20日日在线数据,证明你单位在线情况。

10.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9月30日-10月20日《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VOC)日常巡检记录表》1份,证明2025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第三方运维单位未对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维。

11.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排污口是主要排放口,应当安装VOCS的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12.《襄阳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1份,证明你单位是2025年度的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3.《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事业案件批量查询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4.2025年10月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G04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5]G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表46“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口为主要排放口,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对社会影响程度不涉及,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肆仟肆佰元整(¥344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