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少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912209
地址:襄阳市襄城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天舜大道20号
我局接到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函后,2025年8 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南面新建次生危废暂存间项目,尚未建成,面积约163平方米,总投额200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项目类别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和处置,其他类。”,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于2025年5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委托事项。
2.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5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28日现场证据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8月28日你单位提供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证明你单位次生危废暂存间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
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问题线索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5.2025年8月28日你单位提供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二氧化硫氧化制酸催化剂使用后回收再利用项目环评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证明本案次生危废暂存间属新建项目。
6.2025年8月28日你单位提供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
7.2025年8月28日你单位提供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利润表1份,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
8.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襄城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化工园总体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证明你单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项目建设,两个月内主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你单位立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于2025年9月12日取得了次生危废暂存库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襄环襄城审[2025]6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次生危废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你单位2025年7月14日停止建设,根据行政处罚“从旧兼轻”的原则,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序号1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2.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仍发生新建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