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罚〔2025〕G02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9-15

当事人名称:襄阳万坤嘉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成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2G947X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特288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襄阳万坤嘉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特288号,2025年3月5日和2025年3月22日分别检测鄂FJA567、鄂FN51F3车辆时,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车辆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测量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却通过检测出具在用车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你单位以上两辆车辆均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8.2结果判定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进行判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3份,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20人属于小型企业。

4.2025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5年6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和录像视频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你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7.襄阳市机动车环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襄阳市大气中心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8.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2份,证明你单位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9.《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2页,证明你单位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应采用的判定方法。

10.机动车检测价目收费表、机动车安全检测费用发票、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单位收取车辆环保检测费用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

12.2025年7月3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G02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5]G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部分第42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第一条第53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罚款幅度”之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元(¥112000.00)。

经对比,2025年修订版高于2021年版罚款数额计算结果,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进行裁量。你单位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肆拾元整(¥74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