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罚〔2025〕D01号)

来自:襄阳市环境监测站 时间:2025-08-08

当事人名称:湖北现代杭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四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3TPW97

地址:襄阳市东津新区会展南路

我局于20256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喷涂作业时,因钢构件过长,喷漆房不能完全密闭,并且移动式喷涂房废气收集口未与主收集管道对接,废气处理设施控制面板显示故障,废气处理设施未启动。2025年7月1日,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该受委托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其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身份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

2.20256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证明你单位在喷涂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5624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在喷涂作业时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4.202571日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你单位在喷涂作业时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5.油漆检测报告三份,经换算VOCs质量占比为16%;

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节选2页,证明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产品,其使用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2024年该公司环统VOCs排放量(0.745吨)截图一份;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份,证明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情况;

10.湖北现代杭萧科技有限公司利润表一份、员工花名册三份,证明该单位为小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7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2025D01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版)[52]:你单位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为0.745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年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通知》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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