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北现代杭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四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3TPW97
地址:襄阳市东津新区会展南路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涂作业时,因钢构件过长,喷漆房不能完全密闭,并且移动式喷涂房废气收集口未与主收集管道对接,废气处理设施控制面板显示故障,废气处理设施未启动。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该受委托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其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身份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
2.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喷涂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5年6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在喷涂作业时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4.2025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喷涂作业时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5.油漆检测报告三份,经换算VOCs质量占比为16%;
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节选2页,证明含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产品,其使用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2024年该公司环统VOCs排放量(0.745吨)截图一份;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情况;
10.湖北现代杭萧科技有限公司利润表一份、员工花名册三份,证明该单位为小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5〕D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版)》表[52]:你单位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为0.745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年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