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襄阳缘立丰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02QE8N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梅岗村三组
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放的用于农田灌溉的养殖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经查,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干湿分离机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养殖废弃物经硬化沉淀池流入防渗污水收集池,后溢流入养猪场东北侧100米外的堰塘,致使堰塘水质呈褐色,且有异味,你单位将堰塘的水用于灌溉农田。我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1号堰塘和3号堰塘的水取样检测。检测报告(鄂 K&Y(2025)[监]字第 05123号)显示,1号堰塘水样五日生化需氧量691mg/L、化学需氧量1740mg/L ,3号堰塘水样五日生化需氧187mg/L、化学需氧量417mg/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灌溉水质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晓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2025年6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3、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采样记录及检测原始记录;证明采样及检测合法合规性;
4、6月6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灌溉水质标准1份,证明你单位用于农田灌溉的养殖废水超标;
5、6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将检测结果告知你单位;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5〕X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X0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超标准废水灌溉农田,并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达标后方可灌溉农田。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五部分表118的规定,你单位现存栏1980头生猪,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为轻微,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元整(1.24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