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不罚〔2025〕G01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7-21

当事人名称:襄阳源海朗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佐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1MAEFEFHD83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朱庄物流园(伙牌王庄村)湖北倍沃得热力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刘集南路租赁厂房新建空滤总成13000套生产项目,该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2025年4月购买设备并开始安装调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三十三、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事项。

3.20255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5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你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5.襄州区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1份,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9人,属于微型企业。

6.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证明你单位空滤总成13000套生产项目投资400万元整

7.2025523日现场证据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8.房屋租赁合同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时间。

9.安装调试设备合同,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安装时间。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5]G01号),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2025年6月6日和2025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停止了违法建设和生产调试,并于2025年7月1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

以上整改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6日和202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图2份,证明你单位已停止违法建设,停止生产调试。

2.2025年610你单位报批《襄阳源海朗弘科技有限公司空滤总成和线束生产线建设项目》,2025年7月1日,你单位取得《关于襄阳源海朗弘科技有限公司空滤总成和线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襄环高审【2025】25号),证明你单位2个月内整改完成的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序号1”的规定:你单位属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在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参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