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罚〔2025〕X06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7-02

当事人名称:襄阳华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9706178K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经济开发区8号路                     

2025年6月11日我局立案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开展“四大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厂区南侧的露天粉煤灰堆场有部分物料未覆盖,当即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5月30日将此问题交办立案查处。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露天粉煤灰堆场仍然有部分物料裸露未覆盖。2025年6月13日我局询问你单位环保部负责人时,负责人承认违法行为属实。故你单位构成“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襄阳华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2025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3.    2025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露天临时堆场未覆盖的情况;

4.    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上报情况:

5.    2025年5月3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 相关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要求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6.    2025年6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露天临时堆场未覆盖的情况;

7.    2025年6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该公司厂区布置情况及露天临时粉煤灰堆场位置;

8.    2025年6月13日对该公司环保部部长杨仕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现状及扬尘管控、出现问题的原因情况;

9.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杨仕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10.  襄阳华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环评及批复情况;

11.  襄阳华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竣工验收文件,证明该公司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12.  襄阳华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持证排污情况;

13.  襄阳华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和2024年度《年度财务报表》,证明企业为小型企业;

14.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听)〔2025〕X05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该单位系小型建材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以襄环责改〔2025〕X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该单位已按照规定实施。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表54之规定:你单位对环境影响程度为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 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 开具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