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襄阳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MFAG8R
地址: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杭州路1号
2026年7月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湖北省环保固废专项督察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你单位城市建筑垃圾循环回收再利用项目位于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杭州路1号,厂区东侧二期项目预留空地露天堆放有未用完的废弃水泥砂浆,面积约70㎡,旁边有一呈三角形面积约260㎡水坑,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分别对水坑周边4个点位进行取样检测,水体呈碱性。第一点位PH:11.8;第二点位PH:11.6;第三点位PH:11.5;第四点位PH:11.6。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6年7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13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2026年7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4.2026年7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5.2026年7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1份,利润表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6.2026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6年7月15日《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26(08701)号]1份,证明你单位水坑周边4个点位水体呈碱性,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8.2026年7月15日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原始资料1份,证明该单位的检测资格。
9.2026年7月16日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已收到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26(08701)号]。
10.2026年7月4日襄阳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数量。
11.2026年7月16日查阅《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关于襄阳市建筑垃圾循环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襄高环批函[2023]12号)1份,证明你单位办理环评情况。
12.2026年7月16日查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鄂环函[2012]263号)《关于湖北(襄阳)深圳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3.2026年7月18日查阅《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事业案件批量查询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4.2026年8月10日《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26(09942)号]1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的为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5.2026年8月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G09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6.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G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且终止于8月15日法典实施之前,经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工业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的,罚款数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裁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处罚较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予以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五部分第七十九条表79“你单位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合计58.83吨;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环境影响程度轻微(1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对社会影响程度不涉及;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