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罚〔2026〕Z03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9-18

当事人名称:中电建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GL2Q2L

地址(住址):襄州区石桥镇自修路12号办公楼203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中电建襄州柳堰集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于2025年11月5日开始建设,2026年1月完成58基杆塔建设和输电线架设,1月12日起停止建设至今,截至目前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五十五“核与辐射”中“161输变电工程”,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恳请推进<中电建襄州柳堰集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调查工作的请示》1份,证明该案来源;

2、2026年7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7月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签认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3、2026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已经完成了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输电线路已架设,违法事实已发生;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五十五“核与辐射”中“161输变电工程”节选1份,证明该项目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5、2026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以及违法事实情况;

6、2026年7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你单位与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EPC总承包合同1份,8月10日提供的项目招标公告1份、中标通知书1份,8月22日提供的《关于中电建襄州柳堰集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投资变动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总投资额为800万元;

7、2026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电建襄州柳堰集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线路路径方案的规划意见》1份,证明该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2026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2026年1月份工资明细表1份,综合评定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9、2026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中电建襄州柳堰集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有关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

10、2026年8月26日,调取“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处罚记录,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也违反了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规定的处罚较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Z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及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量基准表第一部分(一)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你单位应该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建设路径方案取得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规划意见,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已完成主体建设,正在进行设备安装;目前已停止建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综合评定为小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贰佰元整(8.3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克  熊瑞黎     联系电话:0710-3233469

单位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