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襄阳星恒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21MAED8RJP7L
地址: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肖营村九组
2026年7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肖营村九组的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建筑装修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从事城市建筑装修垃圾收集、暂存、分拣、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四周建有围墙,地场内存放两堆易产生扬尘的建筑装修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面积约 400 平方米。场地东侧建筑装修垃圾除顶部覆盖外均露天堆放,西侧建筑装修垃圾有一半未进行覆盖,且履盖用的绿网网孔较大,起不到有效防尘效果。由于襄阳星恒建筑有限公司租赁的这块场地为拆迁后的闲置土地,无法取得合规手续,无法建设封闭车间及密闭物料库房。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日,王志伟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公司经营范围;
2.2026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3.2026年7月1日,襄阳星恒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伟提供的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4.2026年7月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6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6.2026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及其改正情况;
7.2026年7月21日,执法人员查询《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已办案件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8.2026年7月1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3张及亮证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亮证执法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6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字〔2026〕D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第五十四项表54:环境影响程度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单位。
经裁量,我局决定对襄阳星恒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解朝阳 联系电话: 15342303998
单位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 邮政编码:441003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