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襄城区绿苑牧歌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庞艳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2MAE50UF63X
地址:襄城区欧庙镇梁西村4组12号
2026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经猪舍流入废水收集池,从废水收集池溢流入养猪场南侧堰塘经沟渠直接灌溉农田,造成周边臭味明显,引发群众投诉。
我局于6月13 日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堰塘进行取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养殖场南侧坑塘内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580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地作物)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3日,你养殖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庞艳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你单位主体资格,你养殖场受委托人张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6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
勘验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2026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3、襄阳12345承办单,工单编号:260504150420058587,
证明案件来源;
4、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采样记录及检测原始记录证明
采样及检测合法合规性;
5、7月15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GB580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地作物)限值要求灌溉水质标准1份,证明你单位用于农田灌溉的养殖废水超标;
6、7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将检测结果告知你单位;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X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5〕X0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超标准废水灌溉农田,并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达标后方可灌溉农田。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五部分表118的规定,你单位现存栏2500头生猪,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为轻微,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肆拾元整(1.514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