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罚〔2026〕X12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13

当事人名称:襄城区立斌家禽养殖场

经营者:肖立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2MA4BNQN31J                 

地址:襄城区白云村5组

2026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标准排放恶臭气体。

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喷淋除臭设施部分喷嘴堵塞影响喷淋效果,致使产生恶臭气体引起周围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进行了采样检测。2026年6月10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鄂K&Y(2026)[监]字第06005号)显示:南厂界西侧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不符合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肖立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2026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2026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鄂K&Y(2026)[监]字第06005号),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3.襄阳12345承办单,工单编号:260504150420058587,证明案件来源;

4.2026年7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关于恳请对我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申请书》、2026年7月21日与汉江检测(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服务合同、8月4日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5.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证(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2026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X14);同时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X14号),拟处罚款14.5万元整。

2026年7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关于恳请对我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申请书》,表示已及时对水帘喷淋除臭设施进行维修,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对本次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核算,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及相关规定,恳请予以减轻处罚。  

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鸡舍水帘喷淋除臭设施正常运行,我局委托第三方对你单位厂界无组织臭气排放浓度进行采样检测,臭气浓度均符合标准。你单位已完成整改,且主动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款:“对符合本条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30%。”你单位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10万元,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整(7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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