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罚〔2026〕G09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13

当事人名称:襄阳慧屹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仁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01WW0U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奔驰大道叶店路12号

2026年6月10日、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间内东侧地面铺有帆布,约200平方米,有喷涂件放在上面自然晾干,现场有手持喷枪,稀释剂和涂料,无任何污染处理设施,油漆气味较大。经核实,你单位6月4日、6月5日在车间内进行喷漆作业,共计8个小时,根据你单位原辅料《环氧漆F60A、B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检测报告》,核算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质量占比为26%,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6年6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6年6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1份,利润表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4.2026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你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6年6月10日、6月16日及6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6.2026年6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环氧漆F60A、B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环氧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质量占26%。

7.2026年6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油漆销售清单,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油漆用量。

8.2026年6月16日调取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节选7.2.2)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9.2026年6月16日调取的《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事业案件批量查询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0.2026年7月1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G06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1.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G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表52,你单位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逸散范围较小(车间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挥发量<1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对社会影响程度不涉及;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另你单位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主动拆除喷涂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对符合本条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裁量基准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限”规定,在裁量基准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10%。综合考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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