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罚〔2026〕D02号)

来自:襄阳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13

当事人姓名刘双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006**             

地址:襄阳市东津新区(经开区)东津镇***

2026年7月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设的位于东津新区(经开区)东津镇樊坡村1组再生石料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沙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加工厂从事废弃水泥石料粉碎生产销售,场地建有铁皮围挡,场地内露天堆放两堆易产生扬尘的细沙石料,经执法人员测量总占地面积约86平方米,未及时洒水抑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扬尘明显。由于刘双华租赁的这块场地为拆迁后的闲置土地,无法取得合规手续,无法建设封闭车间及密闭物料库房。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日,刘双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6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3.2026年7月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67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5.202679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及其改正情况;

6.2026年7月10日,东津镇樊坡村1组村民提供租赁土地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环境违反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7.202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查询《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已办案件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8.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3张及亮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亮证执法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中“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字〔2026〕D0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54:环境影响程度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经济承受度为一般自然人。经裁量,我局决定刘双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果秀莲     联系电话:    13986325088                  

单位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  邮政编码:441003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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