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罚〔2026〕F06号)

来自:襄阳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12

当事人:襄阳松鹤路仲航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D57F1P5M

地址:襄阳市樊城区王寨街道后贾洼社区松鹤路

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松鹤路仲航加油站有限公司开展2026年度襄阳市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性检测,经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鄂诚鑫(检)字[2026]第875号)显示你加油站2号加油机液阻不达标;3、4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0日黄春锋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的情况;

2.2026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现场开展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性检测的情况;

3.2026年6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涉嫌

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4.2026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和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情况;

5.2026年5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与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环境检测服务采购合同书复印件1份、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校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有检测资格;

6.2026年6月13日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鄂诚鑫(检)字[2026]第875号)1份,证明你单位2号加油机液阻不达标;3、4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要求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湖北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违法次数2次(含本次);

9.2026年7月24日武汉中测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6070021)1份,证明你单位加油机液阻、加油枪气液比达标,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要求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F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F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行开展全面排查油气回收装置,举一反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确安装、运行,按照要求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表5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你单位对环境影响程度不涉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两年内违反次数为2次(两年内,含本次);造成社会影响不涉及,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认定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