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罚〔2026〕F03号)

来自:襄阳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7-29

当事人名称:樊城区众鑫诚生态种养家庭农场

经营者:薛定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6MA4DY3KQX3                             

址:樊城区太平店镇崔湾村**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6月15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2024年10月新征土地8256.27平方米,2025年3月开始,在原有2栋猪舍、管理用房、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和生猪养殖存栏2250头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目前已增建4栋猪舍,共计建成6栋猪舍、配套管理用房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拟达到年存栏生猪6500头规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要求,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你农场于2025年3月26日编制了《樊城区众鑫诚生态种养家庭农场樊城区众鑫诚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5年11月初送审至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后未予批准。你农场违法行为属于未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你农场王俊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薛定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王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你农场主体资格;

2.2026年6月2日你农场王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农场授权委托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3.2026年6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农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4.2026年6月2日你农场王俊提供的樊城区众鑫诚生态种养家庭农场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文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农场生猪养殖一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许可手续情况;

5.2026年6月2日你农场王俊提供的《樊城区众鑫诚生态种养家庭农场众鑫诚生猪养殖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复核意见1份,证明你农场报告书编制质量存在问题,经审查后未予批准;

6.2026年6月2日你农场王俊提供的项目所在地生态保护红线图1份,证明你农场扩建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2026年6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负责人王俊亮证执法和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8.2026年6月15日你农场王俊提供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证明你农场扩建项目登记备案总投资额100万元;

9.2026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你农场基本信息、你农场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10.2026年7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F09号)1份,证明责令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农场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6年7月13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F06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农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农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一部分第一条“表一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你农场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及时停止建设投运、建的设施未投入使用、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未造成社会影响。经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万壹仟陆佰元整(¥11600元

你农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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