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湖北瀚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MACU57HD7M
地址:襄城经济开发区天鸿路湖北汉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
我局于2026年 6月11日对你单位立案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800吨/年防火涂料建设项目于2025年6月底建成投产,截至2026年7月8日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6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具备代表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的主体资格。
3.2026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的事实情况。
4.2026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员工人数为6人,属于微型企业。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2026年7月14日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近2年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7.2026年6月1日《专家工作情况表》1份,证明你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应进行登记管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2026年6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Z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2026年7月9日,你单位递交《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恳请我局免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有粉尘散落车间地面,不可视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你单位2026年 6月23 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Z02号)直到7月9日才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视为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因此不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序号20,类别:其他(事项名称: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但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对符合本条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裁量基准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限”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一部分表16“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罚款幅度裁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别程度为未填报排污信息,污染物排放种类为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12个月以上,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属于微型企业,最终百分值合计:35%-20%=1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50元(大写:壹万零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