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杨军
身份证号码:420621*******136**
地址:高新区富康大道***
2026年6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砂石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砂石场位于高新区富康大道海口路襄东车管所对面,露天堆放有3处砂石料,堆场面积约2000平方米,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使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逸散,地面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1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主体资格。
2.2026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6年6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4.2026年6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6年6月23日你提供的2026年5月12日至2027年5月11日租赁合同1份,证明砂石料贮存的时间。
6.202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事业案件批量查询1份,证明你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7.2026年7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G05号)1份,证明责令你改正的情况。
8.202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G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表54“环境影响程度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对社会影响程度不涉及;属于一般自然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