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襄阳市移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智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C74W012M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真武街道铁佛寺社区铁佛寺路3号上海公馆13幢2单元3层2室
2026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从事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其位于襄城区尹集乡庞岗村一组的仓储项目露天堆场占地面积约 150 平方米,露天堆放的粉末状磷矿约800吨,易产生扬尘污染,部分物料设置的围挡低于物料高度,部分物料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其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4日我局向该单位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6年5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及2026年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6年6月10日制作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4.2026年6月2日向你单位调取的《2025年利润表》和员工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单位是微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X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X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4,裁量幅度为:你单位堆场环境影响程度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根据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户名:襄阳市财政局,账号:57295755124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