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襄城区万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罗华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602MA4CWLDF20
地址:襄城区欧庙镇潼口村 6 组
2026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襄城区欧庙镇潼口村6组,占地面积 2700平方米,建有猪舍4个,年出栏2800头生猪,猪舍东面建有废水收集池、2个沉淀池,均存有养殖废水。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第一沉淀池内的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遂委托湖北科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用于灌溉农田的废水取样检测。6月3日,湖北科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鄂 K&Y(2026)[监] 字第06002号)显示第一沉淀池废水中pH、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 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地作物)限值要求,上述行为属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6年5月25日我局向该单位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单位的养殖规模;
3.2026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及2026年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6年6月3日, 湖北科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鄂 K&Y(2026)[监] 字第06002号),证明你单位用来灌溉农田的养殖废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地作物)限值要求;
5.2026年6月23日制作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6.2026年6月3日向你单位调取《2025年生猪饲养经营收益对账通知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出售生猪收入712879. 54元,属于小型企业;
7.襄城区生态红线图,证明你单位处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X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X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超标准养殖废水灌溉农田,养殖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置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地作物)规定的限值方可用于农田灌溉。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18,裁量幅度为:年出栏量为2800头,一年养殖两季,存栏量为1400头;处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根据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元(441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户名:襄阳市财政局,账号:57295755124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