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罚〔2026〕X09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6-30

当事人姓名黄林康

公民身份号码:429005*******850**                            

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老新镇***                                         

我局于202669日对你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在襄城区文华路的城市水源替代工程过江管施工工地(位于襄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对你正在使用的一台液压挖掘机(车辆排放阶段为国二,产品识别代码为XUG2015ALDKA00019,发动机编号为6BG1-308326,机械型号:XE215CA)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编号2026-06-10420)显示排气烟度平均值为1.69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III类排气烟度限值0.5m-1,判定结果:不合格。依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襄政规〔2024〕X11号)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及禁用区划定范围,上述行为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5日调取的车辆所有人黄林康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9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1份,证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及襄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3. 20266月5日黄林康提供的液压挖掘机产品识别代码图片1张、发动机铭牌图片一张,证明黄林康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情况以及机械排放阶段为国家第二阶段;

4.2026年6月9日监测结果告知书( 襄环检告〔2026〕X04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已将监测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5.2026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挖掘机进行尾气监测的照片1张、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2026-06-10420)1份、2026年6月10日对黄林康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X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57,1.新建锅炉地点:该案不涉及,不予裁量;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低于裁量的最低时间(3个月),不满足裁量的条件,不予裁量;3.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4.造成社会影响:不涉及舆论影响、公众影响、社会纠纷、公私财产损失/违法所得、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人员伤亡等裁量因素,不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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