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襄阳市樊城区维江砂石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昀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4KT621
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万州大道
我局于2025年12月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万州大道鑫沪居地块的砂石料堆场(汉江樊城段疏浚砂综合利用堆场),属于国有收储用地,占地面积118亩,目前露天堆存砂石料约70亩。2025年12月6日,襄阳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期间,湖北省2025-2026年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堆存的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抑尘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省厅帮扶组于2025年12月9日将该环境违法行为向我局进行了交办,直至我局2025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调查时,你单位堆场仍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堆场内仍有部分砂石料没有采取抑尘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环保负责人周平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昀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12月30日,襄阳市樊城区维江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12月30日对襄阳市樊城区维江砂石经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4日对襄阳市樊城区维江砂石经营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2025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堆放的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事实。
4.2026年1月4日查阅湖北省事业单位生态保护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截屏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5.2026年1月4日襄阳市樊城区维江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职工人数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资格。
7.2025年12月30日,襄阳市樊城区维江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汉江丹江口至襄阳段不衔接段航道整治工程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樊城段)》进行审批的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补偿协议,樊土储字(2015)01、02号,证明你单位贮存樊城段疏浚砂使用土地堆放的合法性。
8、2026年4月1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F02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6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F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基准表第三部分表五十四的规定:你单位环境影响程度不涉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1次;造成社会影响为一般,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的企业划分办法,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经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