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襄环罚〔 2026 〕X 04 号)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4-20

当事人名称湖北汉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润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XDQ023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   

   202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年处理50万吨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2月18日获得批复,于2021年12月通过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2025年11月你单位磷石膏煅烧系统实施改造,将原料由天然气调整为成型生物质燃料,并新增一台生物质气化燃烧炉,上述项目于2025年12月初建成。依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生物质气化燃烧炉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93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湖北汉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 .20262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634《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22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2019年2月18日《湖北汉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

3.2026年2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调取《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93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证明生物质气化燃烧炉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4.2026年3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调取的湖北汉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及职工花名册,证明你单位企业类型;

5.2026年3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调取的湖北汉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利用生物质成型燃烧技术代替天然气烘干磷石膏设备环保改造项目备案证,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2026年3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调取的湖北汉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处理50万吨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证明该项目已验收

8.2026年3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X0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表1之规定: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项目已停止建设投运;该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 个月该单位两年环境违法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该单位造成社会影响轻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