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柳凡
身份证号码:420621*******160**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2026年4月3日期间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5年9月租赁白玉成承租的高新区富康大道向往驾校以南闲置场地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废机油滤芯(废物类别为HW49,代码为900-041-49),经现场称重废机油滤芯6.776吨、含油沾染废物0.266吨,合计7.042吨,2026年3月4日,我局依法将上述危险废物扣押至襄阳盛聚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仓库贮存。2026年3月7日,我局委托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贮存废机油滤芯地块进行了采样检测,2026年3月23日,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26(03020)号),检测结果显示: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筛选值;特征污染物石油烃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他项目)筛选值,未对土壤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违法事实的情况。
2.2026年3月4日现场检查时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你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情况。
3.2026年3月5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
4.2026年3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6年3月6日、3月25日调查询问时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调查询问时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情况。
6.2026年3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6年3月7日,现场采样照片2份,证明我局委托三方公司对你贮存废机油滤芯场地土壤现场采样情况。
8.2026年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已签收检测报告。
9.2026年3月7日襄阳盛聚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证明你收集的危险废物扣押至襄阳盛聚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仓库贮存。
10.2026年3月6日、3月12日,高新区米庄镇官庄社区、高新区米庄镇环境保护办公室提供的证明各1份,证明见证人身份。
11.2026年3月23日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环境监测技术考核合格证2份,证明检测公司、检测人员资质;现场监测情况调查表1份,证明现场采样调查情况。
12.2026年3月23日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贮存废机油滤芯场地土壤未受到污染。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放《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告知书》的通知各1份,证明你收集、贮存的废机油滤芯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
14.2026年3月25日襄阳盛聚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其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15.2026年3月25日你提供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委托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6.2026年3月25日你提供的借款记录1份3页,证明你经济困难,日常生活靠网贷维持。
17.2026年4月3日你提供的门诊病历1份,证明你右眼残疾。
18.2026年4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2026〕G02号)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告[2026]G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经我局调查认定:你文化程度低,仅上完初一,家庭经济困难,日常生活靠网贷维持,右眼残疾,违法时对该行为危害性认知低,并且是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收集、贮存的废机油滤芯进行无害化处置,贮存废机油滤芯场地土壤经检测未造成污染,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部分表100“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裁量幅度为:涉及危废数量:1吨≤危废数量<10吨;环境影响程度:不涉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1次;造成社会影响:不涉及,你属于一般自然人,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本应对你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減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且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