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襄阳泽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雄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A6J62H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化工工业园11栋401-408号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大气重点排污单位,按照2025年12月4日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2025年12月5日6时启动黄色预警III级应急响应;2025年12月7日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于2025年12月7日9时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同步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于2025年12月11日0时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同步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2025年12月12日14时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降为黄色预警,同时由Ⅰ级应急响应降为III级应急响应。按照《襄阳市工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年)》要求,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你单位磷酸铁车间破碎、熔融、造粒、干燥、冷却、烘干、筛分等涉气工序停产。现场调阅你单位磷酸铁车间生产台账显示,2025年12月5日至11日硫酸铁车间干燥工段、煅烧工段、破碎工段均在生产,直至12月12日停产生产台账无投料记录。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行为属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委托事项;
2. 2025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1张、2025年12月5日至11日磷酸铁车间生产台账证明你单位在生产的情况;
3.《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的通知》、《襄阳市工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2024—2025 年)》和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的通知》,证明我市于2025 年 12 月 5日 6 时至12月11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黄、橙、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为:硫酸铁车间破碎、熔融、造粒、干燥、冷却、烘干、筛分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2026年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硫酸铁车间干燥工段、煅烧工段、破碎工段均在生产,你单位未按减排清单要求落实;
5.《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襄阳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襄阳泽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6.襄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的通知证明你单位污染天气预警涉气工段全部停止生产;
7.襄阳泽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参保人员花名册以及该单位2025年度利润表1份,证明该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8.环保专家现场核查结论1份,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你单位应该落实预警管控措施。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罚[2026]X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1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请,申请免于处罚,理由为:依据襄阳泽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其行业类别为无机盐制造,主要生产磷酸铁。按照《襄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年)》要求,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均要求"破碎、熔融、造粒、干燥、冷却、烘干、筛分等涉气工序全部停产。停止使用国四记一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该单位虽然有减少排放行为,但还是未按要求全部落实预警管控措施。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邀请2名环保专家进行现场核查,2026年3月3日核查结论是;该单位应该按要求落实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免于行政处罚"标准。因此我局对你单位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7,裁量幅度为:地点为二类功能区;两年内违反次数1次;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轻微。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的企业划分办法,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