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枣阳市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枣阳市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消毒餐具项目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中“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023年3月20日,针对枣阳市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消毒餐具项目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法向枣阳市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二:襄州区某污水处理厂直排污泥池内的污染物涉嫌水污染管理制度案
2023年4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襄州区某污水处理厂利用泵连接软管将污泥池内的污染物抽排到厂区检查井外排至外环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针对襄州区某污水处理厂利用泵连接软管将污泥池内的污染物抽排到厂区检查井外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将该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
案例三:襄阳市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场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2023年5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襄阳市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场东侧有大量粪污存在,经现场核查,农田内畜禽养殖粪水和粪渣系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场在还田过程中粪污过量,加上靠东侧土地低洼,致大量养殖粪渣堆存。为及时固定证据,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养殖场外排养殖废弃物进行取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渗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农田灌溉标准。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场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针对襄阳市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场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于2023年7月6日对该养殖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养殖场已缴纳罚金并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襄阳市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合作社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2023年7月24日襄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时发现,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合作社东侧紧邻围墙内的沉淀池有一外排口,有养殖废水经外排口排至围墙外15米处一自然沟渠内,经现场核查,由于管道泄漏造成养殖废水流入自然沟渠内的。为及时固定证据,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养殖场外排养殖废弃物进行取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合作社渗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农田灌溉标准。
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合作社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针对襄阳市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合作社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已于2023年8月23日对该养殖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养殖合作社已缴纳罚金并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3年7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废铁屑堆放库内有一约5公分的豁口通向库房外的雨水沟,雨水沟内有大量乳白色不明液体,乳白色液体通过厂区内雨水沟排向厂外雨水沟,最终排入城市雨水管网;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拖把池排放口有乳白色液体排放痕迹,排放去向为厂区内雨水沟。经该公司生产部部长董某某现场确认,乳白色液体为废乳化液。
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3.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之规定。现场检查时正在排放污染物,可以认定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综上,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应当认定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2023年8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环境犯罪将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六:枣阳市某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3年9月11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对枣阳市某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开展现场核查和勘察工作时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通过调取该公司2023年1月至8月份生产用电发票,该公司2023年7月、8月有生产行为,区间作业时间为17时至次日凌晨5时。枣阳市某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枣阳市某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法向枣阳市某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七:某车轮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3年4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对某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帮扶交办问题现场核查时发现,某车轮股份有限公司排污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数量不一致。某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中“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针对某车轮股份有限公司排污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数量不一致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向某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八:湖北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3年4月7日,根据群众投诉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专用汽车、汽车车身总成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焊接车间,冲压车间正在生产作业,污水处理站运行中,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湖北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针对湖北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于2023年7月6日,依法向湖北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九:湖北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3年3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湖北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喷漆烘干废气排放口苯,颗粒物,甲苯+二甲苯检测频次是1次/季,该公司未能提供2022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湖北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针对湖北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于2023年6月2日,依法向湖北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老河口市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案例十一
2023年3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老河口市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能提供2023年度1月份至今环境管理台账信息。
老河口市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针对老河口市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能提供2023年度1月份至今环境管理台账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于2023年5月8日,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一:襄阳市(老河口市)某酒厂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入河排污口查处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汉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巡查中发现,老河口市某酒厂西沟渠入汉江排污口水质异常。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沟渠沿线开展溯源排查。经查,老河口市某酒厂生产时产生的废水进入污水收集池,因污水收集池未清库容,雨污分流不完善,废水通过厂西北角蓄水池外溢至厂区外北侧自然沟渠排入汉江。老河口分局委托湖北诚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厂外溢废水中COD排放浓度为390mg/L、pH值为4.2(标准限值:6~9),超过《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
针对老河口市某酒厂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对老河口市某酒厂下达《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