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襄阳市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7-17


案例一:南漳某家庭农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接群众举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2023年430上午对南漳家庭农场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配套建设有养殖废弃物收集池及黑膜沼气袋但收集池已满,未及时将养殖废弃物抽送入黑膜沼气袋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从收集池溢流到雨水沟,经雨水沟排放到猪场北侧长渠内。经取样检测,污染物总磷浓度为:27.6mg/L,氨氮浓度为:472mg/LCOD浓度为2946mg/L均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限值标准该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针对该家庭农场将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向该家庭农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宜城某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宜城市流水镇某家庭农场养殖废水从粪水收集池溢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粪水收集池东侧无名沟渠。为及时固定证据,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养殖场外排养殖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其溢出的养殖废水超标。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宜城分局当即向租赁经营该猪场的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具体情况。2023年4月1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向该养殖场租赁人罗某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某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要求,并表示将立行立改。

针对罗某租赁经营的宜城市某养殖场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沟渠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3年5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