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2023年1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对某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锅炉烟气、地表水、地下水与土壤等多项环境质量验收监测情况下,年产300吨2.3-二氟-5氯吡啶项目的验收报告已编制完成,并通过了项目“三同时”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在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废水预处理装置臭氧催化氧化装置,废气中邻氯苯甲酸环境质量监测,地表水、地下水与土壤(钴)的环境质量监测内容缺失的情况下,年产3000吨邻氯苯甲酸项目的验收报告已编制完成,并通过了项目“三同时”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的规定.
2023年5月,宜城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某某有限公司处罚款32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徐某某处罚款6.4万元。
本案中的问题线索均来自行业专家的核查意见。前期,为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宜城分局考虑到项目竣工验收的专业性,特聘请行业专家辅助开展环保竣工验收核查工作。期间,行业专家对宜城某某有限公司环保竣工验收合规性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也未按照环评报告书中“环境监测计划表”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验收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失,涉嫌验收弄虚作假。针对以上情况,行业专家及时形成全面、完整的核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宜城分局作为下一步案件调查的执法证据,充分发挥了专业技术力量的辅助支持作用。宜城分局执法人员结合第三方核查评估报告,多方位多途径调查取证,夯实证据链条,一是提前通过公示网站上查看该公司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二是通过现场勘察、查阅环评资料来核实该公司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重点核查了生产设施设备数、污染治理工艺、验收检测报告等,及时固定了该公司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的书证物证;三是前往荆门市东宝区、襄阳市襄城区等地,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和参加该公司自主验收的两位专家进行调查询问,从不同角度证实了该公司年产3000吨邻氯苯甲酸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失,却以此为依据组织验收,并得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属于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实际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把自主验收工作交由环保公司负责,部分企业为了尽快投入生产,在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或监测不达标的情况下,要求第三方环保公司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验收,而第三方公司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
通过本案的办理,给企图以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有关企业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要为了完善相关手续而“走过场”敷衍了事。同时也郑重提醒了环保第三方机构、环保行业专家不要帮助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要坚守行业底线,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持续营造良好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