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帮扶检查时委托武汉博源中测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区3#厂门口废水取样检测并移交检测报告(中测检字【2022】2656号),监测结果数据显示该公司3#厂(机加车间)门口所排废水化学需氧量为747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嫣琼、赵剑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处置机加车间清洗废水,利用机加车间墙体上三个孔洞,将车间清洗废水排入车间外至绿化带。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针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处置机加车间清洗废水,利用机加车间墙体上三个孔洞,将车间清洗废水排入车间外至绿化带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依法向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二:襄阳某生猪养殖场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2023年3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襄阳市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场西侧有大量粪污存在,经现场调查,该养殖场周边农田内存有畜禽养殖粪水和粪渣,该养殖场在还田过程中粪污过量,加上靠西侧土地低洼,致大量养殖废水存于低洼位置。为及时固定证据,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养殖场外排养殖废弃物进行取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渗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农田灌溉标准。该养殖场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针对襄阳市襄州区某生猪养殖场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已于2023年4月28日对该养殖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三:襄州区路某某养殖场直排养殖废水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案
2023年3月31日,襄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路某某在襄州区张家集镇聂岗村开办的生猪养殖场东侧紧邻围墙建有3个粪水收集池,该养殖场靠近南侧的收集池有一缺口,粪水经缺口流入旁边的农灌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废水直接排入农灌渠的行为。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针对路某某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废水直接排入农灌渠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向襄州区路某某养殖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四:枣阳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利用渗坑直排水污染物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3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接到群众信访投诉线索,反映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随意处置餐饮废弃物。枣阳分局立即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及属地政府等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发现,枣阳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餐饮油水分离环节产生的废水及废弃物,直接排入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枣阳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餐饮油水分离环节产生的废水及废弃物,直接排入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向枣阳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案例五: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紫金镇龙头湾河道水质比较浑浊。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对群众反映的区域进行排查。经现场查看,龙头湾河道水质感官上确实比较浑浊,水质较往常相比比较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紫金镇龙头湾河道两岸沟渠排口开展溯源排查。经现场排查发现,造成龙头湾河道水质浑浊原因是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砂石分选项目在试机作业时,沉淀池循环水外溢,造成泥浆水通过沟渠流入紫金镇龙头湾河道所致。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针对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砂石分选项目在试机作业时,沉淀池循环水外溢,造成泥浆水通过沟渠流入紫金镇龙头湾河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依法向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六:襄阳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南河盛康段河道水质比较浑浊。接到投诉后,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南河盛康段河道两岸排污口开展溯源排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襄阳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砂石分选项目在作业时,循环沉淀池废水外溢,造成部分泥浆水通过沟渠排入南河盛康段河道内,污染水体。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针对襄阳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砂石分选项目在作业时,循环沉淀池废水外溢,造成部分泥浆水通过沟渠排入南河盛康段河道内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依法向襄阳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七:襄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隧道工程分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2022年10月1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襄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隧道工程分公司水泥预制构件加工生产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该单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襄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隧道工程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针对襄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隧道工程分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依法向襄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隧道工程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八:湖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2023年3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湖北某机械制造公司电梯配件建设项目在生产作业中,制壳、熔炼、浇注等工序产生的污染物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规定。
针对湖北某机械制造公司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法向湖北某机械制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九:保康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保康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未在该系统中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是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
针对保康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1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依法向保康县某工贸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湖北省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湖北省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有组织废气颗粒物实际排放量为5.46吨(1季度排放量1.94吨;2季度排放量1.35吨;3季度排放量1.11吨;4季度排放量1.06吨),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湖北省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依法向湖北省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一:保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1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保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未在系统中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是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
针对保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1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依法向保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二:保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保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系统中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是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
针对保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依法向保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三:襄阳某某文旅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11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现场检查时,发现襄阳某某文旅有限公司2022年4月开始建设的襄阳白起渠营地项目位于三道河水库水镜湖畔酒店院内,已建成露营、拓展训练、厕所及其它娱乐设施,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该公司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襄阳某某文旅有限公司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依法向襄阳某某文旅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