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襄城区某再生资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1月1日,襄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于1日15时升级为橙色预警。1月9日,襄城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巡查时,发现湖北某再生资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襄城区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2-2023年)》要求执行轮胎裂解工序全线停产的减排措施。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3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是省、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大举措,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不分昼夜,不分节假日奋战在应急响应一线,为全市空气质量改善贡献力量。
案例二:高新区曾某不锈钢制品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12月,高新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曾某不锈钢制品厂不锈钢储水水箱底座喷漆场所未进行密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3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气巡查已成为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监管手段,是发现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严格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能够形成强大震慑力,倒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案例三:老河口市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20日,老河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塑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3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分企业法律意识薄弱,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抱着侥幸的心理不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边执法、边普法”原则,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履行企业治理的主体责任。
案例四:枣阳市某印务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3月8日, 枣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枣阳市某印务公司包装装潢印刷项目印刷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3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仅影响城市的空气质量,而且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企业必须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控,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配套相应废气治理设施,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五:襄州区某机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12月9日,襄州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襄州区某机械公司熔炼工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未正常开启,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3月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在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现违法迅速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涉行政拘留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加强两法衔接,注重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震慑违法行为。
案例六:高新区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 12月27日,高新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在高新区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置,2号车间楼顶编号为DA009号的废气排气筒检测采样口不使用时未封闭,未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3车间楼顶部编号为DA011的废气排气筒未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4.1.1“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5.2.1.1“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之规定。2023年3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帮扶企业及时整改一般环境问题,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帮助提高企业污染物防治能力,实现企业废气绿色处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产业绿色发展相融合。
案例七:高新区王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11月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对襄阳市开展秋冬季移动源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对高新区某物流园王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测,发现其一台红色叉车(发动机编号为4D27G31)尾气不透光烟度值均值1.89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Ⅲ类标准限值0.80m-1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3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工地建设、企业生产大量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第三方进行抽查监测,依法严厉打击尾气排放不达标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使用合规、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为改善空气质量作出贡献。
案例八:襄州区陈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1月12日,襄州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襄州区某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某某的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进行土方内转作业,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3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增强管控意识,才能真正将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案例九:高新区某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
2021年12月9日,接到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交办案源线索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二级污水处理站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站房监控摄像头被拨动,COD、氨氮、总磷、总氮四台水质在线自动检测仪废水采样管与总排放口供水样管路断开,自动检测仪采样管插入无色透明液体的一次性水杯里,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22年2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至襄阳市公安局。2月10日,公安部门正式立案侦查。3月10日,公安部门向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不起诉,并于2022年9月15日向我局送达检察意见书,认为该公司系襄阳市的重点排污单位,虽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危害后果,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仍需要对该公司予以惩戒。2023年3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协作,探索创新“两法衔接”机制,提高涉刑案件办理成效。该案虽未构成刑事案件,但仍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