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意见,共收到8条意见和建议,其中4条意见重复。采纳情况详见附表。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第六点中,删除“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表述。 | 采纳 |
2 | 建议将“汉江干流岸线两侧外各二千米”,修改为“汉江干流岸线两侧外各一千米”。 | 采纳 |
3 | 条例全文 “水环境”建议修改为“水质”。 | 不采纳 理由:1.水环境表述与条例名称表述一致,且与上位法《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表述一致; 2.水环境表述更为规范,水环境保护内容包含水质保护; |
4 | 现行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以及出庭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不采纳 理由: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专门的诉讼法律进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