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沮漳河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沮漳河流域作为生态敏感和资源丰富的地区,其水资源状况直接关系到周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为加强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襄阳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加注“襄阳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意见”字样。
联系人:陆红杰 3225176
电子邮箱:xyhbjfgk@163.com
附件:襄阳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水生态修复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改善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流域综合治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以下简称沮漳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沮漳河流域,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履行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沮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生态环境准入管理与生态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沮漳河流域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和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做好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生态流量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资源违法行为。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监督畜禽养殖的水污染防治,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沮漳河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岸线保护生态隔离带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主管、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沮漳河流域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包括水环境质量状况、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等内容。
第七条【河湖长制】
沮漳河流域实行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负责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巡河活动,督促、协调政府和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推行“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的有效衔接。
第八条【区域协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统一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解决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流量调度、生态补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加强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文旅融合、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
第九条【宣传教育与表彰奖励】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沮漳河流域规划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结合流域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利用水利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震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建立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沮漳河流域规划体系,统筹发挥规划对推进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经依法批准的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评估监测预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沮漳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与成效监测,健全调查体系和长效监测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水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沮漳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的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沮漳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第十二条【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控】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鼓励沮漳河流域分散居民点(村庄)逐步迁移至规划集中居住区或者城镇区。
沮漳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市人民政府根据沮漳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以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为根本,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制定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岸线管控】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岸线保护和管理,划定沮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组织开展沮漳河岸线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在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地管控】
市人民政府统筹沮漳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沮漳河流域自然保护地开展属地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由所在市、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自然保护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制度】(该条未立法)不立法理由:襄阳市不具备水资源配置、调度的权限。
第十七条【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该条未立法)
不立法理由:襄阳市不具备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限度的设定权限。
第十八条【节水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沮漳河流域建立健全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沮漳河流域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转变生产方式和调整种植养殖结构,采取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加大农业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鼓励企业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加快节水改造升级,优化工业用水结构和管理方式,提升工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工业生产、市政绿化、生态景观、城市保洁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核定及控制】(该条未立法)
不立法理由:襄阳市无权设定流域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水利工程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
第二十条【饮用水水源地特殊保护】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加强水源水质管理,落实水质达标、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保障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二十一条【河道堤防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沮漳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沮漳河河道堤防巡查机制,编制沮漳河河道堤防年度治理实施方案和计划,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河道堤防年度治理实施方案和计划,分期组织实施堤防达标、险段整治等工程措施,提升流域防洪能力。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水库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和检查,组织编制并实施水库加固实施方案和计划。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工程安全监测、巡视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资料归档等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蓄滞洪区管理】(本条未立法)
不立法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九条,蓄滞洪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沮障河襄阳段无蓄滞洪区地带。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沮漳河流域河段总磷等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到各排污单位。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污管理和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标志牌,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工业污水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沮漳河流域的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业建设项目。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实现工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七条【入河排污口管理】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沮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入河排污口位置以及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城镇污染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的规划与建设,逐步实现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达标排放。
城镇范围内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二十九条【农村污染管理】
(原立法框架中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进行了合并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组织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实现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按照自然恢复的原则,对黑臭水体进行生态化治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科学合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
市、县人民政府优先在农村居住分散地区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生态污水治理技术,因地制宜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对未纳入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就近进行分散式净化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落实用地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长效机制,推动生活污水、农村厕所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一体化运行管护。
第三十一条【农业面源污染管理】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沮漳河流域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定期监测种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对农膜、化肥袋、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条【畜禽养殖污染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沮漳河流域区域环境承载力对畜禽养殖进行分区管理。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规定收集、存贮、利用和处置畜禽粪便、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水产养殖污染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沮漳河流域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对水产养殖进行分区管理。
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减少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使用,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保证尾水排放达标。
第三十四条【尾矿库污染防治】
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沮漳河流域尾矿库进行排查,建立风险源档案,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防止尾矿库发生渗漏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总磷污染防治】
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沮漳河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
沮漳河流域磷矿、磷化工、磷石膏库和其他涉磷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控制总磷排放,并对排污口、周边环境和地下水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禁止在沮漳河流域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
第三十六条【医疗废弃物及新污染物污染防治】(该条未立法)
不立法理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沮漳河流域主要位于山区,调研未发现医疗废弃物污染问题,有关新污染物问题在该地区并不明显,故对此未予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域餐饮污染防治】(该条未立法)
不立法理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沮漳河流域主要位于山区,调研未发现水域餐饮污染问题,故对此未予规定。
第三十八条【地下水污染防治】
市、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九条【生态环境修复总体原则及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用科学安全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遵循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系统推进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第四十条【水域岸线生态修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沮漳河流域河道水域岸线保护范围,确定岸线生态修复目标,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一条【公益林保护】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升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以及水质保护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内从事非法占用和其他破坏公益林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湿地保护和修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第四十三条【水土流失治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沮漳河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建后管护,保护植被,系统维护和提高土壤保育能力,防止流域内水土流失。
禁止在沮漳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四十四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沮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流域为单元,统筹配置沟道治理、生物过滤带、水源涵养、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培育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推动生态清洁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四十五条【矿山生态修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系统推进沮漳河流域内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探索矿山生态修复后综合利用。
第四十六条【生物多样性保护】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沮漳河流域生物种资源状况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沮漳河流域水生态健康状况,制定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四十七条【重点水域禁渔管理】(该条未立法)
不立法理由:本市沮漳河领域并不涉及重点水域禁渔问题。
第四十八条 【小水利工程的生态评估和清理退出机制】(该条未立法)
不立法理由:本市沮漳河流域小水电工程的整改工作已经完成。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资金技术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所需资金,可以通过财政预算、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统筹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持工作,建立水环境技术保障机制,支持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沮漳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
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协议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
第五十一条【水环境监测体系(断面以及重点区域水质监测)】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布设监测站点和网络,建立沮漳河流域水质水量动态监测体系和信息平台,统一监测标准和方法、统一发布监测信息。
第五十二条【水环境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信息通报制度、水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预警制度。
第五十三条【执法司法衔接与公益诉讼】
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执法中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四条【信息公开】
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公开下列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信息:
(一)水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水功能区划及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
(二)饮用水水源监测情况;
(三)水质水量监测点位分布及监测预警信息;
(四)排污口设置情况;
(五)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情况;
(六)突发水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七)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众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在进行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风险等级、预防和修复治理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活动时,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人大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具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水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总体情况;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
(五)流量监控和动态调度情况;
(六)水环境监测以及水污染防治执法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对重大水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五十七条【区域协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与相邻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沮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问题。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加强与相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第五十八条【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防治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沮漳河流域产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方面专项规划时,应当加强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建立水环境保护的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进一步加强片区规划统筹。
第五十九条【统一监测和信息共享】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健全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特征污染物等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十条【跨区域联合执法】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沮漳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方面开展联合执法。
建立健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机制,对跨行政区域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处罚标准,加强水环境保护综合防治和纠纷协调处理。
第六十一条【司法协作】
市、县司法机关应当与相邻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沮漳河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二条【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在沮漳河流域建立自然灾害、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协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抗御能力和应对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饮用水水源地特殊保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排污许可】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一总磷污染】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沮漳河流域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使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罚-水土流失】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行政处罚-生物多样性保护】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非本地原有物种造成生物多样性破坏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一条【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